8月2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对2017年“6.13”校车严重超载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判决,对车号为赣G436XX校车司机程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6月13日,程某驾驶赣G436XX中型专用校车,从武宁县罗坪中心小学接送学生出发,沿红桥-修水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武宁县罗坪镇红桥-修水45KM+800M(罗坪加油站附近路段)处时,因涉嫌超员被武宁交警查获。经核查,程某驾驶的赣G436XX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实载32人(其中学生30人,安全员1人,驾驶员1人),超员13人,超载率68.4%,属严重超载。
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修正案(九)》的规定,武宁交警对程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载案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7月3日对驾驶员程某作出行政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同时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并将驾驶证降为A2A3证。2017年7月10日,武宁交警在结束侦查程序后将该案件正式移送至武宁县检察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