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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第一课 山西泽州交警宣传校车交通安

新闻导读:【宇通校车讯】  开学之际,山西泽州交警大队宣教科、车管及辖区中队民警先后走进巴公镇中学、泽州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校,讲好开学第一课,宣传校车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本文章发表于:宇通校车销售中心 作者:樊栋林 发布时间: 08月26日 08:36

  开学之际,山西泽州交警大队宣教科、车管及辖区中队民警先后走进巴公镇中学、泽州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校,讲好开学第一课,宣传校车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8月22日,山西泽州交警在巴公学区组织协调下,在巴公镇中学举办了“巴公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及校车安全培训工作会”。巴公镇政府分管安全的副镇长、泽州交警大队宣教科民警、巴公中队民警、巴公安检站长、巴公镇教学区校长、巴公镇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等参加了会议。

  8月23日,山西泽州县交警大队会同泽州县教委在泽州县第二高级职业中学对400余名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及校车驾驶员进行了开学前的交通安全培训。

  8月23日下午,在山西泽州县教育局的统一组织下,泽州交警大队民警和参加培训的学员又进行了一次“校车安全事故逃生演练”。

  宣教科民警以“规范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安全”为题,从三个方面阐述了校车管理中的系列问题。首先是校车主体责任的内涵。要全面落实校车管理责任制,明确校车管理中各方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指出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谁使用、谁负责”,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必须一元化,因此各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对本校师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是本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校车伤亡事故,教育部门、校方、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为什么要落实校车主体责任。从法律地位、法律依据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是校车主体责任与法律责任追究的关系。指出校车主体责任缺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就会引起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能是交通肇事罪、可能是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辖区中队民警也分别针对所属本辖区校车、接送学生车的安全管理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民警从“三·一”岩后隧道事故的责任划分与最终处理结果谈起,再次强调了校方要高度重视校车的主体责任问题,并指出辖区各学校要加强管理,对孩子们的上下学方式进行大摸底调查,切实做到心中有数、有效管理、安全第一;需要交警部门配合完善交通标志、标牌的,交警将大力配合协助;呼吁校方与交警加强沟通交流,并邀请家长参与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共同抵制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学生交通安全。